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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价格区间不一致,个别项目定价会议纪要中记录的拟申购价格与向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平台提交的拟申购价格不一致。 二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研究机制、研究报告撰写和审批机制不完善。该私募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未对执行层面作出细化规定。 三是合规管理制度不完善。该私募未对新股报价客观性、审慎性进行回溯验证。 四是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该私募未对业务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识别,亦未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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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0:29:46